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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隆平”姓名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来源: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4年11月14日,袁隆平院士与袁隆平公司签署协议,许可该公司在经营过程中独占使用袁隆平的姓名权及肖像权。根据该协议,即使袁隆平自己也不得使用其姓名用于任何经营性活动。
然而,湖北农华公司却私自将袁隆平院士赠与该公司的亲笔题字放大后印在其产品的外包装上。袁隆平公司认为,这一行为侵害了袁隆平公司的商业独占使用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请求判令湖北农华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1元和维权的合理费用17094.3元。
      袁隆平公司表示,提起上诉诉讼,索赔不是目的,主要是想净化市场环境,维护正常的竞争秩序,故决定仅仅象征性地索赔1元。
      武汉中院一审认为,被控侵权产品外包装中“袁隆平”字样的使用不是单纯地直接地将袁隆平院士的姓名用于产品包装或宣传,而是企业名称的题字中落款“袁隆平”,不会产生混淆商品来源、引人误认的后果,判决驳回袁隆平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袁隆平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省高院认为,袁隆平公司获得的对“袁隆平”姓名独占商业使用的财产性权益,能够为企业带来现实经济利益,此种民事权益的正当性和经济属性应当得到法律保护。湖北农华公司无权在其产品外包装上以题字落款形式使用“袁隆平”字样,其未经许可商业性使用“袁隆平”字样,侵害了袁隆平公司取得的在商业中独占“袁隆平”姓名的合法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湖北农华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销售包装带有“袁隆平”姓名的涉案产品,并赔偿袁隆平公司经济损失1元和合理费用1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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